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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对结果可能性的权衡 · 3

[美]丹尼尔·卡尼曼2019年04月26日Ctrl+D 收藏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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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性效应影响下的风险决策

法学家克里斯·格思里(Chris Guthrie)将四重模式应用到两种情况中,在这两种情况中,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都认为这一模式可能会解决双方存在的问题。这两种情况在原告案例中体现的强度有所不同。

就像我们之前看到的情况那样,假设你是一起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原告,你要求一大笔损失赔偿。这个案件进行得非常顺利,你的律师给出了他的专业见解,说你有95%的概率会赢,但也不能掉以轻心,“在陪审团出庭前,你永远都不会知道结果”。你的律师劝你接受庭外调解,但你只能得到90%的赔偿金。你正处于四重模式左上角的一栏中,你脑中的问题是:“即便什么也得不到的概率不算大,可我真的愿意冒险打官司吗?即便得到90%的赔偿金也是一大笔钱了,而且我又能马上拿走。”这种情景引发了两种情绪,而且两种情绪都向相同的方向发展:对必然所得(一大笔钱)的渴望以及拒绝庭外和解又输了官司的极度失望与后悔。你能感受到在这种情况下,有种压力使人们的行为更谨慎。若原告打赢官司的可能性很大,则更趋向于风险规避。

现在从被告的角度审视一下这个案件。尽管为了自己的利益没有完全放弃决策的希望,但你会发觉这个案件的进展非常糟糕。原告的律师提出庭外和解,即只需提供给原告所要赔偿金的90%(显然原告不会接受更少的金额)。你会接受这种解决方案吗?还是更愿意打官司?要记住你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较大,情况属于右上角一栏。你希望能再搏一搏,因为庭外和解与你将要面对的最糟结果几乎同样令你痛苦,而且毕竟打赢官司的希望还是有的。于是,两种情绪再一次被唤起:人们不愿面对必然的损失,而且能在法庭上赢的可能性还是很有吸引力的。案件前景不乐观的被告更愿意采取冒险手段,更愿为打赌作好准备,而不是接受对自己不利的解决方案。在规避风险的原告和冒险的被告的对峙中,被告有更多的掌控机会。被告更高的谈判地位应该反映在协议解决中,原告则满足于能通过法庭获得更少的钱。通过四重模式作出预测的模式已经由法律系的学生和执业法官所做的实验和民事案件中的实际谈判证实了。

若原告胜算不大却索赔一大笔钱的话,请思考一下“无意义诉讼”问题。双方都意识到可能性的大小,也都知道在商讨解决方案时,原告只能得到索赔的一小部分。商谈是受最下面一行中那个四重模式引导的。原告的情况属于左侧的类型,赢得一大笔钱的概率很小。无意义诉讼的索赔就像是买一张会中大奖的彩票一样。过分看重成功的较小概率在这种情况下是很自然的,原告也会在商谈中变得厚颜无耻或咄咄逼人。对于被告来说,起诉是件很烦人的事,但结果不好的风险很小。有些损失虽大,但概率较小,过分看重这样的损失会导致风险规避,而且选择用合适的索赔解决这个案子就像是买了份保险,以防判决对自己不利。现在换一个角度:原告愿意赌一次,而被告想要保险之策。作出无意义诉讼的原告很可能会接受一个比这个案件应该付出的钱更多的解决方法。

这些通过四重模式来描述的决策并非不合理。你可以在每种情况下都体会一下原告和被告的心情,这些心情会使得他们采取或挑战或顺从的立场。然而,从长远角度来看,期望值的偏差代价可能会很大。试想一个大型组织,比如纽约市,它每年要处理200起“无意义”案件,每个案件都有5%的可能花掉这个城市的100万美元。再假设:对于每个案件,这个城市都能用10美元解决。这个城市认为有两种政策能用于所有的案件,即自己解决或法庭上见。(为了方便起见,我在此忽略了诉讼费。)

·如果这个城市同意受理200起诉讼案件,就会输掉10起,总计损失达1000万美元。

·如果这个城市处理每个案件都要花10万美元,那么总共的损失就会高达2000万美元。

若要对相似的决策从长计议的话,你就可以看到,支付额外费用以避免不大可能出现的大笔损失代价就太高昂了。相似的分析适用于四重模式中的任何一栏:从长远来看,期望值的系统偏差的代价还是很高的—这个原则适用于风险规避和冒险之举。一贯看重不大可能会出现的结果—这也是直觉性决策制定的一个特征—最终会导致不好的结果出现。

示例—四重模式
“他试图用庭外和解的手段来解决这个无意义的诉讼案件,以避免损失,然而却不大可能。这是过分看重较小可能性的结果。既然会面对很多相似的问题,他最好还是不要放弃。”
“我们从不在最后一秒才享受自己的假期,我们愿意为了确定性而付出努力。”
“只要有可能不赚不赔,损失就不会减少。这就是损失中的冒险。”
“他们知道瓦斯爆炸的可能性很小,但他们想要消除这种可能性。这是可能性效应,而且他们想要的是再无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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